2、產品標注日期可采用生產日期或上市日期的方式,也可采用與分類收集標志一同使用的附加CE標志。
3、CE標志應持久耐用、清晰可辨和無法拭除。除因設備自身所限,一律不得改動標志。標志應附在設備上,如因設備自身所限不能如此,則標志可附在電線或操作說明上,如仍不行,可附在包裝上,另外,對CE標志的尺寸也有相應要求。
4、CE認證標志應當由生產商來加貼,此處生產商是指產銷自有品牌設備的、以自有品牌轉銷其他供應商供應的設備的、將設備進口至歐盟成員國或自歐盟成員國出口設備的。但如設備上清楚標注了生產商的品牌,則轉售商不視為生產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