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歐盟委員會建立可攜式二次電池(可充電)、汽車電池與蓄電池的容量標(biāo)簽法規(guī)
2011-01-13

 

  歐盟委員會 (EU) 于2010年11月29日 (L313)采納(EU)No 1103 / 2010法規(guī),建立有關(guān)可攜式二次電池 (可充電)、汽車電池和蓄電池的容量標(biāo)簽規(guī)則 (依據(jù)《2006/66/EC指令》制定)。

  該法規(guī)已于2010年11月30日在《歐盟公報(bào)》(European Official Journal) 刊登,并于刊登即日生效,直接適用于所有歐盟成員國。

  適用范圍

  于2012年5月30日后首次推出市場的可攜式二次電池 (可充電)、汽車電池和蓄電池。

  豁免

  所有在出售給最終使用者前已經(jīng)或預(yù)期組裝在電器內(nèi),而不預(yù)期會被移除的可攜式二次電池 (可充電) 和蓄電池。豁免亦適用于以安全、性能、醫(yī)療或數(shù)據(jù)完整性為理由,必須無間斷電力供應(yīng),以及跟電池或蓄電池永久連接的裝置。 (依據(jù)《2006/66/EC指令》第11條所定)。

  要求

  把可攜式二次電池(可充電)、汽車電池和蓄電池推出市場時(shí),必須帶有標(biāo)示其容量的標(biāo)簽。

  容量

  定義: 在一系列特定條件下,電池或蓄電池能夠釋放的電荷;視乎電池內(nèi)含有的化學(xué)物質(zhì),以下列標(biāo)準(zhǔn)為以衡量基礎(chǔ):IEC/EN 61951-1、IEC/EN 61951-2、IEC/EN 60622、IEC/EN 61960和IEC/EN 61056-1 (適用于可攜式二次電池 (可充電) 和蓄電池),以及IEC 60095-1/EN 50342-1 (適用于汽車電池和蓄電池)。

  單位

  可攜式二次電池 (可充電) 和蓄電池的容量以“毫安培小時(shí)”(milliampere-hour(s), mAh)或“安培小時(shí)”(ampere-hour(s), Ah) 來表示。汽車電池和蓄電池的容量則以“安培小時(shí)”(Ah) 和“冷車啟動安培數(shù)”(Cold Cranking Amperes, A) 表示。

  容量標(biāo)簽設(shè)計(jì)

  根據(jù)電池和蓄電池的種類,決定其標(biāo)簽款式和最小尺寸。

  (EU)No 1103 / 2010法規(guī)詳情參見: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10:313:0003:0007:EN:PDF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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